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在接到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以及其他有必要報告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總值班室和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報告。
第八條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件發生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鄰區域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接到通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第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電話形式報告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如實、準確做好記錄,并要求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報告書面信息。
對于情況不夠清楚、要素不全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核實補充信息。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報告以及統計情況。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對報告及統計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 報告涉及國家秘密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
第十二條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第十三條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第十四條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